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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2010-06-01 13:50 招生办公室  招生网 审核人: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刻苦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经济困难的学生首先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当事人借贷的书面证明);

(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

(三)本人家庭困难情况的说明、个人方章;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五)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以及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问: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院初审合格后,报送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审批合格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院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同时银行与学生本人签订还款计划书等有关手续。

4、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5、经办银行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根据借款学生委托,一次性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制定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发放的银行卡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必须按规定偿还贷款利息,最迟在毕业后第二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内调整一次还款计划,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问: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问: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问: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就业单位、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问: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问:借款学生用于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所开的银行卡(存折),需要交纳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吗?

答:为减轻借款学生还款负担,天津农行对借款学生所开的用于规划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卡(存折),均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于学生开立的校园卡在校期间免收年费。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在校期产生的利息是国家财政补贴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一个月后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偿还。

问:学院如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答:学院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银行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全力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问:采取一次申请、一次发放的贷款方式,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借款学生对因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原因而没有使用的贷款不承担还款义务,对在此之前已使用的贷款要提前还清或以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经办银行办妥以上手续后向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提供书面同意证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问: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如何办理已办贷款的手续,如何申请新贷款?

答: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对经办银行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如借款学生有新的借款需求,可以向新录取高校提出贷款申请。

问: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对其今后借款有何影响?

答:借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后,其借、还款信息均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中,如果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时器以后归还欠款,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会记录其曾经欠款信息,而且是永远不会抹掉的。此外,今后借款学生再借款时,银行会用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状况,对有历史欠款记录的,银行可拒贷或拒绝其享受优惠利率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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